欧庆兵抢劫减刑裁定书
1997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1997)黔南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欧庆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黔刑终字第435号刑事判决,认定欧庆兵犯抢劫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09年1月5日投入桐州监狱改造。2000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黔刑执字第103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7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3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止)。2007年2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东刑执字第3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5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8) 黔东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1月27日本院作出 (2010) 黔南刑执字第7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 (2012) 黔南刑执字第17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4月11日本院作出 (2014) 黔南刑执字第9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27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庆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考核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欧庆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欧庆兵减刑七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欧庆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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