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荣整聚众斗殴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20
罪犯陆荣整,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4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1057号刑事判决,认定陆荣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2012年3月6日投入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2013年7月5日因保外就医转入桐州监狱。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荣整在服刑改造期间,2013年6月3日因患病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2013年7月5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将档案材料转交桐州监狱执行。2014年7月25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继续保外就医一年,2015年7月24日因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有关规定,由桐州监狱收监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该犯在保外就医期间,经当地行政司法机关证实:“能遵守规定,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社会服务,表现积极,一直坚持服药治疗,无违规违纪行为”表现较好。收监执行后,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2012年11月20日被江苏省常州监狱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6月15日被江苏省常州监狱评为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陆荣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陆荣整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陆荣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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