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志州强奸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21
罪犯陆志州,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8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剑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志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28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志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陆志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陆志州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志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期至2017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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