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忠抢劫假释裁定书
罪犯王永忠,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3年1月4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福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永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255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8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核期内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永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永忠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永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期至2017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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