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西勇盗窃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21
罪犯汪西勇,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织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汪西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6499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11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26日至2020年7月25日止)。于2011年6月14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黔南刑执字(2013)第524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8月25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西勇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江西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江西勇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江西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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