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贵发强奸减刑裁定书
罪犯杨贵发,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4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贵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16日止)。该犯于2011年4月14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2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贵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6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贵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核期内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贵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贵发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贵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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