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少菊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1年1月7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认定冶少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8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刑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2011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2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3月23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冶少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冶少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冶少菊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冶少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5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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