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方海抢劫减刑裁定书
罪犯钟方海,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2年7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钟方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至2016年8月13日)。该犯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方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考核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钟方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钟方海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钟方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