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成江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22
罪犯周成江,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2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成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止)。该犯于2014年5月27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成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考核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成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成江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余刑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成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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