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俊盗窃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22
罪犯周德俊,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7年8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永嘉县法院判四年,2009年8月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09年8月4日至2011年5月14日。2013年5月9日铜仁市碧江区法院作出(2013)碧刑初字第27号判决,认定周德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四年零九个月,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止)。于2013年8月27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德俊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考核期内获监狱表扬、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核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德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德俊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德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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