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成才抢劫减刑裁定书
2001年7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成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3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5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02年6月4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9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64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止)。2007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34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4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8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9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3月13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成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核期内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成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胡成才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成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5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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