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盗窃减刑裁定书
2002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05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又发现其有新的犯罪事实,2006年4月26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绥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曹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加上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6000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6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该犯于2006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瓮安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7月5日转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4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1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0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0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5月27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刚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曹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曹刚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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