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桂明故意伤害、盗窃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22
罪犯何桂明,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1年9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筑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桂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朱某经济损失2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经济损失9180.30元(含已支付的2000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1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6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02年6月4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2006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07) 黔南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9月9日本院作出 (2008) 黔南刑执字第36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 (2010) 黔南刑执字第25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7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9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8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桂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核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桂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何桂明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桂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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