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大兵抢劫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23
罪犯梁大兵,年1983月11日4生,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5年9月23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5)成铁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2008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33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0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41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9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2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5月26日止)。

2015年12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大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梁大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三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大兵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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