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跃鲜撤销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24
罪犯卢跃鲜,男,1989年12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文盲,原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现居住于贵州省威宁县五里岗街道骑龙村三岔沟组。

2011年11月1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威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认定卢跃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14日至2016年8月13日止)。2014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7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跃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8月13日止)。

2015年10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司法局向本院提出对罪犯卢跃鲜的撤销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跃鲜在假释期间,于2015年1月3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威宁县公安局查获,威宁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行政处罚,威宁县司法局于2015年2月5日对其给予警告一次。2015年6月16日,该犯再次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被威宁县公安局查获,威宁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威宁县司法局于2015年6月17日对其给予第二次警告。上述事实有贵州省威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州省威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关于卢跃鲜现实表现的说明、贵州省威宁县司法局五里岗司法所关于提请撤销卢跃鲜假释的报告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卢跃鲜在假释期间,严重违反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其假释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黔南刑执字第4741号刑事裁定;

二、对罪犯卢跃鲜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为最终裁定。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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