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启超故意伤害假释裁定书
罪犯毛启超,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2年8月22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毛启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
2015年12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启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较好。劳动生产积极肯干,完成任务较好。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毛启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毛启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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