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文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25
罪犯王学文,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学文犯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

2015年11月30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学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学文在刑罚执行期间,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积极履行附加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的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学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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