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抢劫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26
罪犯陈浩,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1年12月14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正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2014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1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8日止)。

2015年12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较好。劳动生产积极肯干,完成任务较好。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获综合记功。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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