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再林抢劫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26
罪犯冯再林,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汇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再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遵市法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维持汇川区人民法院(2009)汇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即被告人冯再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2012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4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9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6日止)。

2015年11月30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再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冯再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再林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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