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义故意伤害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27
罪犯黄义,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6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纳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

2015年11月30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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