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通文爆炸、敲诈勒索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27
罪犯姜通文,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1993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4月17日,因犯脱逃罪被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5年10月5日、1996年10月29日分别犯脱逃罪,被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11月28日减刑刑满释放;2009年6月22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姜通文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8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东刑终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6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9日止)。2014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3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9日止)。

2015年11月3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通文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不劳而获、好逸恶劳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姜通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通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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