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1:28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唐小赶),公民身份号码×××,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日、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鹏、检察员黄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唐某某承包盘县柏果镇麦地煤矿10101回采工作面工程期间,共拖欠翁某甲、何某某等26名工人工资11 2495元,工人多次索要无果,2015年5月12日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改正,唐某某未按时支付且逃跑、藏匿,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的亲属已代其足额支付26名工人的工资人民币11 249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尹某某、翁某甲、王某甲、翁某乙、何某某、王某乙、牛某甲、廖某某、牛某乙、李某某、徐某某的陈述,盘县柏果镇麦地煤矿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登记表,关于唐某某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调查报告,麦地煤矿10101采面回采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协议,麦地煤矿关于10101采面施工管理结算情况说明,盘县柏果镇麦地煤矿10101工作面回采结算清单,转款凭证,借条,收条,辨认笔录及照片,关于通知唐某某到盘县劳动局的情况说明,关于限期唐某某支付翁某甲等人工资的责令改正决定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收款收据,情况说明,支付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1 2495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的亲属在提起公诉前已代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司春艳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亚萍

书记员  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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