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云强奸减刑裁定书
罪犯李春云,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汇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春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少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
2015年11月30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异,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春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春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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