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直光行贿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28
罪犯向直光,四川省苍溪县人,专科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983号刑事判决,认定向直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4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撤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983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直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

2015年11月30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8日公开开庭,对该犯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直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向直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向直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承东

审判员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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