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四强奸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29
罪犯曹四,男1979年8月30日生,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监区服刑。

2006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8月20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正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曹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0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3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于2008年3月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因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瓮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上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总和刑期为十四年零十一个月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6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2013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5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8月3日止)。

2015年12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曹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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