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前荣防火减刑裁定书
罪犯徐前荣,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3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前荣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徐前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前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前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徐前荣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前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