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猛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罪犯杨猛,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2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4月23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湄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事赔偿23294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
2015年12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获评监狱表扬;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七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附带民事赔偿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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