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彪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30
罪犯张彪,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1997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9月7日因减刑提前释放。2013年1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止)。

2015年11月30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彪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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