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荣权抢夺减刑裁定书
2003年5月20日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07年10月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义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认定郑荣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2010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4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9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个六月;2014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3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5日止)。
2015年12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荣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郑荣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荣权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