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华抢劫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32
罪犯周家华,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2年2月22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家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2014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58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1月18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周家华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家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的考评周期获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经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家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家华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家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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