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小勇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2:11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5)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初开始,被告人姜某某分别向黔西县重新镇村民游X品、游X佳、游X其、唐X芬购买了四户在其承包地里的马尾松林木。姜某某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至12月14日共砍伐了其所购买的重新镇杨家湾游家坡的马尾松林木54株。经黔西县林业局对54株林木进行地径检尺,姜某某所砍伐的马尾松林木的活立木蓄积为23.8021立方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姜某某以每棵5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黔西县重新镇杨家湾村游X品、游X佳、游X其、唐X芬等人“游家坡”的马尾松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马尾松树54棵。经黔西县林业局检尺测算,滥伐的54棵马尾松树活立木蓄积为23.802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X洪、游X军、游X清、姜X松、游X品、游正佳、张X芬、游X其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黔西县林业局出具的地径检尺记录、黔西县林业局证明、现场地径检尺记录、杨家湾村委会证明、游家坡平面图、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林木任意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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