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波,绰号歪波。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1月16日被毕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0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4)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波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波在手机聊天工具“陌陌”中将被害人高XX、赵X、郭X、何X丹加为好友,并谎称自己叫张兵、工程老板,以此虚假身份与高XX、郭X、何X丹发展为恋爱关系、与赵X发展为兄妹关系,在取得上述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王波以其所做工程出问题为由,骗取高XX现金10 000元,骗取赵X、郭X、何X丹现金共计60 000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诈骗未遂。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波诈骗赵X、郭X、何X丹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诈骗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6月,被告人王波在手机聊天工具“陌陌”中,谎称其系承包工程的老板张兵,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被害人高XX交往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在取得高XX信任后,被告人王波于2014年7月31日以其施工的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高XX人民币10 000元。
二、2014年3月,被告人王波与郭X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在取得郭的信任后,被告人王波于2014年8月以其施工的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要求郭X给付其人民币30 000元,后因郭X从高XX处得知实情而诈骗未遂。
三、2014年5月,被告人王波与何X丹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在取得何X丹信任后,被告人王波于2014年8月以其承包的工程垮踏急需资金为由对何X丹实施诈骗,后因何X丹无钱向其支付而诈骗未遂。
四、2014年3月,被告人王波与赵X(又名方XX)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并发展为兄妹关系。在取得赵X信任后,被告人王波于2014年8月27日以其施工的工程急需资金为由,要求赵X给付其人民币30 000元,后因赵X从高XX处得知实情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而诈骗未遂。
2014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毕节市车管所附近将被告人王波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波供述:2013年10月,我在我的手机中申请了网络聊天工具“陌陌”,自称叫张兵,做工程老板,开有宝马越野车,很有钱,并在网络上下载了车辆和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作为我的相片,以作聊天使用。2014年5月,我在“陌陌”上认识了方XX、高XX、何X丹、郭X等女生,并分别与他们聊天,在聊天过程中与她们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或兄妹关系,在取得她们的信任后,我就以我的工程出问题,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她们借钱。后来高XX借了一万元给我,我将钱全部挥霍了。8月29日,我到毕节车管所附近拿方XX请人带给我的钱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被害人高XX陈述:2014年6月,我在手机聊天软件“陌陌”上认识了一个自称叫张兵的人,他说他是工程老板,后我们在网络上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同年7月31日,张兵说他的工地出事了,需要用钱,便向我借了一万元钱。后我多次打电话给张兵叫他还钱,张兵说会想办法还我,但至今都没有还钱给我,我才知道被他骗了。
3、被害人郭X陈述:我在“陌陌”上认识了一个叫张兵的未婚青年,是做工程的,开有两辆车,我们聊了几个月后,就以夫妻的关系进行聊天。几天前,张兵说他工程上出了点问题,要我给他三四万元的周转资金,在我准备给他钱时,高XX与我在陌陌里聊,说张兵是一个骗子,我就没有把钱给张兵。
4、被害人何X丹陈述:2014年5月,张兵加了我的“陌陌”号与我聊天,他说他是做工程的,有一辆宝马和一辆保时捷,后来我们就在“陌陌”中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但一直没有见面。2014年8月中旬,张兵打电话给我说,他承包的工程要赔三百万,如果不赔钱就要坐牢,问我是否愿意与他承担,我因没有钱,他对我很冷淡。
5、被害人赵X(方XX)陈述:2014年3月,一个叫张兵的通过手机网络聊天软件“陌陌”加我为好友,他说是做工程的,有一辆宝马车,并将他的照片和宝马车照片发给我看,后我们以兄妹相称并保持联系,前不久,我的好朋友高XX给我说,她被张兵骗了10 000元。2014年8月27日中午,张兵说他的工程出问题,向我借30 000元钱急用,我知道他是在骗我的钱,便向公安机关报警。
6、聊天信息、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波以虚拟的身份与被害人高XX、郭X、何X丹、赵X聊天的内容。
7、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波与被害人高XX、郭X、何X丹、赵X之间的通话记录。
8、搜查笔录、指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波后,查获其用于诈骗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及其手机内储存的用于聊天使用的照片。
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波于2014年8月29日在毕节市七星关区车管所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波的个人基本情况。
11、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2004)黔毕刑初字第01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波有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70 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王波在对被害人郭X、何X丹、赵X实施诈骗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波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归案后,被告人王波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王波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波退赔被害人高XX经济损失人民币10 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垚
审判员 余佳荣
审判员 樊瑜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何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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