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浒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乙甲,曾用名王某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日被黔西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4)第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乙甲与周某宇、柯某军、王某乙、张某、曾某某(以上五人已判)、曾某某、曾某林(另案处理)等人到黔西县城关镇“港尊一号”KTV娱乐场所玩乐,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甲与王某乙等人准备离开时,王某乙甲以娱乐场所的保安杨某建看其一眼不舒服为由,便上前卡住杨某建德脖子与杨某建发生抓打,王某乙、曾某某等人见状便一同参与殴打杨某建,闻讯赶到的大堂经理李某某及保安唐某某将双方劝开,并由唐某某将杨某建带到005号包房休息。此时,被告人王某乙甲说自己的鼻子被打出血,周某宇、柯某军、张某、王某乙、曾某某等人听闻后便一起冲进005号包房,分别持拖把、烟灰缸、凳子等物对唐某某、杨某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唐某某眼部、杨某建腹部受伤。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某因钝性外力致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该损伤已达轻微伤。
2014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乙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于2014年10月28日赔偿受害人唐某某18000元,并取得受害人唐某某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乙甲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乙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乙甲伙同王某乙、柯某军、周某宇、张某、曾某某(以上五人已判刑)、曾某某、曾某林(二人另案处理)等人至黔西县城关镇“港尊一号”KTV娱乐场所娱乐,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甲等人准备离开时,王某乙甲以娱乐场的保安杨某建看其一眼不舒服为由,便上前卡住杨的脖子与杨发生抓打,王某乙、曾某某见状便一同参与殴打杨某建,闻讯赶到的KTV娱乐场经理李某某及保安唐某某将双方劝开,并由唐某某将杨某建带至005号包房休息。此时,王某乙坤说自己的眼睛被打伤,王某乙、柯某军、周某宇、张某、曾某某、曾某某、曾某林等人听闻后便一起冲进005号包房,分别持拖把、烟灰缸、凳子等物对唐某某、杨某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唐某某眼部及杨某建腹部受伤。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某因钝性外力致右眼球裂伤,其损伤已达重伤;杨某建因钝性外力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已达轻微伤。
2014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乙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乙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唐某某经济损失18000元,其行为取得唐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唐某某陈述:2012年11月15日晚上12时许,我们大厅的保安队长杨某建被客人打,其中一人叫周某宇。后大堂经理李某某叫杨某建、陈某某等保安到5号包房躲一下,我也随后进去,后周某宇就带起这帮人到5号包房,拿起拖把、扫把、桌子上的话筒,板凳对杨某建乱打,又捡起包房里的东西打,我劝他们不要打了,一个高个子的人就先动手打我,有几人转身过来就对我拳打脚踢,其中有两个是背包包的,他们拿起包房里的烟灰缸,话筒等朝我身上一阵乱打,其中一人拿起房间的工字板凳朝我头上砸过来,我感觉右脑和眼睛被打,顿时就被打昏了。
2、被害人杨某建证实:2012年11月15日晚11时许,我与陈某某在港尊一号大厅巡查,一号包间门口就出来十多个二三十岁的男生,他们就问我们看哪样,我们说一样都没有看,随后就有一个男生几拳打在陈某某的头上,我就将那人拉开,那个男生转过来打我几拳,有五六个人就对我拳打脚踢,总经理李某某来劝并叫我们到5号包间避让一下,一会儿,这帮人就拿起拖把、啤酒瓶、凳子、装饰品冲进5号包间殴打我们,我被打昏了,后来的情况就不知道。后经我回忆,有个叫周某宇的去过5号包房三次,打我们的人中有两个背着挎包,一高一矮,高的那个进去后提凳子打我,接着又去打唐某某,矮的那个拿话筒砸我头部。
3、证人陈某某证实: 2012年11月15日晚上11时许,我与保安杨某建、唐某某在一楼大厅巡查,有 10多个男的从1号包房出来问我们看什么,我们说什么也没看,其中一个男生就一拳打在我的头部,杨某建劝架又被这帮人拳打脚踢,港尊老总李某某将这帮人劝开,叫我们去005包房,一个叫周某宇的人就带起这帮人拿着拖把、装饰品等到005包房对我、杨某建、唐某某一阵乱打,我的头部被打伤,唐某某的右眼被打伤、杨某建的肋骨被打断。
4、证人李某某证实:2012年11月15日深夜12时许,有几个客人与保安陈某某发生争执,打了陈某某几拳,杨某建上去劝阻被10多人围起打,我将那些人拉开后,叫杨某建、陈某某去005包房躲避,唐某某也在包房的。周某宇就带起这10多人到包房来,我将他们劝出去,后来他们又冲进包房用拖把、装饰品、麦克风、沙发凳子等东西乱打杨某建和唐某某,周某宇和几个人还站在茶几上打。唐某某的右眼球被打破,杨某建的肋骨被打断两根。
5、证人杨某某证实:2012年11月15日晚11时许,我听到对讲机里喊话,说1号包房里有人砸东西,保安陈某某、杨某建、唐某某、赵艳洪四人就被包房里出来的10多个客人追着打,李某某就劝阻,并叫杨某建等人去005包房躲避,后来周某宇又带着那帮人在大厅拿起饰品、啤酒瓶、拖把等到包房打保安,周某宇直接冲向杨某建打,有的人用方凳砸打唐某某的头部,其他人用脚踢唐某某。
6、证人王某乙丙证实:2012年11月15日晚,有一帮人在港尊1号包房玩,后这帮人将大厅的花瓶打烂。
7、证人冷某某证实:2012年11月15日23时许,周某宇与二十左右人在港尊玩,有一个喝醉的胖子闹事打保安,李某某就去劝阻,并将保安杨某建、陈某某叫到005包房,期间,周某宇等人三次进入包房。后来我听见之前动手打人的胖子在大厅说他被打了,周某宇就带着10多人冲进包房,有人将大厅花盆踢坏,有人故意将拖把踩断将木棒带入包房,我怕事情闹大,就打电话报警,后我看见唐某某用手捂着眼睛从005包房出来,右眼球流起血,周某宇等人也陆续从包房出来。
8、证人付某某证实:2012年11月15日晚11时许,周某宇等一大帮人在港尊大厅打保安杨某建、陈某某,经理李某某将杨某建、陈某某劝到005包房避让,后周某宇就冲进包房打杨某建,有一帮人就提着拖把、烟灰缸、装饰品等物对着杨某建、唐某某乱打,我们就报警了。
9、证人高某某证实:我的朋友曾某某结婚,就请帮忙弟兄到港尊玩,我就打电话给曾某某订了港尊最大的一间包房“港尊1号”。后曾某某的朋友周某宇、王某乙坤、张老二、张某、王某乙、小二莽、小亚林、小曾峰等人就到港尊玩,中途我先回家了,第二天听说他们与港尊里的保安打架。
10、证人候某某证实:2012年11月15日晚22时许,有一帮客人在港尊一号包房内喝酒、唱歌,然后用骰子赌钱,赌了约一个小时,我带起客人在收银台结账时,就看见一个客人与保安打了起来,与我结账的客人些也冲过云打保安,我因害怕便跑到二楼躲起。
11、证人韩某某、姜某某证实:2012年11月15日晚,有一帮客人从港尊一号包房出来时,其中一个客人说我们保安陈某某看他,就动手打陈某某,有几人也跟着打陈某某,杨某建去劝又被他们打,我们与李某某、冷某某就将那些人拉开,并将杨某建、陈某某喊到一楼的005包房。后来这帮人就拿着港尊里的铝手柄、装饰物、酒瓶等冲进包房打我们保安,对陈某某、杨某建、唐某某乱打,我们便打电话报警。这帮人有一个叫小周某宇的,最后一次冲进包房就是他带起冲的。
12、证人王某乙丁证实:2014年9月2日我带着王某乙甲到锦星派出所投案自首。
13、证人曾某某证实:2012年11月15日,我哥曾某某约起他的朋友到港尊1号玩,我赶后去听说我老表王某乙坤与保安都打过一架了。我们正准备走时,王某乙坤说他的眼睛被打了,周某宇就冲进包房,我跟在周某宇后面,我哥的朋友些就冲进包房打保安,因人多灯光暗,哪个是怎样打的看不清楚。通过看视频,进包房的有周某宇、柯某军、曾某某、张某、曾某林、王某乙,其中我哥曾某某和张某提拖把,曾某林拿的是一个弯的东西,我没有动手打人。
14、同案人周某宇供述:2012年11月15日晚,我与曾某某、小二胖、小丰、小柯江、小曾峰、张某、王某乙、小亚林等人到港尊玩,我出去二十多分钟,回来时看见曾某某、王某乙、小丰在打那个保安,被李总等人拉开,被打的保安就与五六个人到一楼的一间包房里去了。我中途进包房二次去看被打的保安伤势,我出来时看见小坤坤的鼻子被打出血,又立即转回保安在的包房,张某、曾某某、小亚林、小二胖跟着我进去,我看见小亚林拿起一半节金黄色的东西甩出去打,小二胖一拳向一个穿黑色西装的人打去,曾某某拿烟灰缸。当晚是小坤坤先惹出的事情,他从包房出来时说保安看他,所以去卡保安的颈部,接着才发生打架的。
15、同案人柯某军供述: 2012年11月15日,在大府坝遇到小二胖子(曾某某),他说他哥曾某某结婚,朋友些都在港尊里面玩,我们俩就去港尊一号大包房里,看到有十多个在围起掷骰子赌钱,玩了一个多小时大家就说走了,走到大厅时,与我们一起在包房玩的一个高个子和大厅里一个矮胖的人互相推扯搞打起来,捡起装饰品打人的是曾某林,曾某某和张某都拿的是拖把。我进包房没有动手打人,其他人围着保安打,里面很混乱看不清。柯某军还供述:大家准备离开的时候,王某乙坤就从外面走到大门边,并说他的鼻子被打出血了,随即周某宇就转身向包房走去,我们大家也相继追赶去,并在包房里和保安打起来。
16、同案人王某乙供述:2012年11月15日晚,曾某某约朋友些在“港尊”里玩,就在大厅与保安打架,我踢了一个经理一脚。到包房时我是最后一个进去的,我进去时都打起来了,冲进去的人些围起保安打,我没有动手打人。当晚参与打架的我认识周某宇和一个胖子曾某某。王某乙还供述:当时大家都要走了,王某乙坤又从车上下来往大厅里去,并说鼻子被打老火,血流得很多,所以大家才冲进包房去打的保安。
17、同案人张某供述:2012年11月15日晚,曾某某约我、周某宇、王某乙坤、王世锋、曾某林等朋友些到黔西“港尊一号”玩,大家准备离开时,王某乙坤就在大厅里掐住一个人的颈部打,我们将他们劝开正准备走,王某乙坤跑进来说他的眼睛被打了,随后这一帮人又跑进包房里去,我拉不住也跟着跑赶后去,我在过道上捡了一把拖把进去,以防和里面的保安打起来,我手里有东西不吃亏,但是我没有参与打人。我看见曾某某和一个叫小峰的捡烟灰缸打保安,都被我抢下来了。包房里人很多,很混乱,看不清怎样打的。
18、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乙甲指认作案现场的相关情况。
19、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1)被告人周某宇辨认出在港尊1号娱乐场参与打架的人有曾某某、张某、曾某某(小二胖)、王某乙甲;(2)被告人柯某军辨认出在港尊1号娱乐场参与打架的人有曾某某、曾某某(小胖)、王某乙甲。(3)被告人周某宇、张某与曾某某辨认出在港尊1号娱乐场参与打架的曾某林。
20、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概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相关情况。
21、情况说明:证实港尊一号现场物品较为凌乱,不能从中判明何为凶器,故只对现场上凌乱物品作照相提取,未作实物提取。
22、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2}法临鉴字第1237号、第1278号鉴定意见书及其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唐某某因钝性外力致右眼球破裂伤,该损伤已达重伤;被害人杨某建因钝性外力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该损伤已达轻微伤,并将该情况通知被告人王某乙甲。
23、黔西县人民法院(2013)黔县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及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361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人王某乙、柯某军、周某宇、张某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的相关情况。
24、黔西县人民法院(2013)黔县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曾某某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5、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乙甲于2014年9月2日到锦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
26、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某乙甲赔偿被害人唐某某经济损失1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7、黔西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已调取监控录像并截图,因原始监控录像已丢失,无法再制作录像光碟;曾某某多次抓捕未果,现在逃。
28、被告人王某乙甲供述:2012年11月5日晚,我在“港尊”喝喝酒出来时,记不清因为什么事情与两个保安发生口角并抓打,之后我的鼻子和嘴巴被打出血,后来我朋友把我拉上车,我就给周某宇讲“小宇,我的鼻子被打出血了”,我的意思就是要打保安,但被周某宇劝住就没有去,之后我看见周某宇和其他人带头冲进包房去,我因为没有跟着去,所以他们在里面怎样打的我不清楚。
2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乙甲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乙甲与同案周某宇、柯某军等人地位、作用相当,故公诉机关对其从犯的认定不当,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考虑。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乙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乙甲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 垚
审判员 余佳荣
审判员 黄彬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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