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正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郭某某。2009年2月12日曾因犯盗窃罪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2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4)46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黔西县雨朵镇平坝村盗窃村民财物,共计价值7757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供认属实,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窜至黔西县雨朵镇平坝村三组,趁被害人王某甲乙家无人之机,将王某甲乙家价值500元的7只斗鸡盗走,后将所盗斗鸡卖给雨朵镇蒿枝坝村一不认识的人,得款200余元。
二、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窜至黔西县雨朵镇平坝村三组,趁被害人李某某家无人之机,将李某某家价值2160元的7只鸭、5只鹅、1只鸡盗走,后将所盗鸡、鸭、鹅卖给雨朵镇蒿枝坝村一不认识的人,得款500元。
三、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窜至黔西县雨朵镇平坝村三组,趁被害人吉某某家无人之机,将吉某某家价值522元的5只鸡、1只鸭盗走,后将所盗鸡、鸭卖给雨朵镇蒿枝坝村一不认识的人,得款200余元。
四、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窜至黔西县雨朵镇平坝村三组,趁被害人田某某家无人之机,将田某某家价值238元的2只鸡盗走,后将盗得的鸡卖给雨朵镇蒿枝坝村一不认识的人,得款80元。
五、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窜至黔西县雨朵镇平坝村三组,趁被害人赵某甲家无人之机,将赵某甲家价值740元的1条狗、4只鸡盗走,后将所盗鸡、狗卖给雨朵镇蒿枝坝村一不认识的人,得款180元。
六、2014年8月9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黔西县雨朵镇平坝村三组,趁被害人马某某家无人之机,将马某某家价值1570元的1桶菜油及5只鸡盗走,后将盗得的鸡卖给雨朵镇蒿枝坝村一不认识的人,得款165余元。
七、2014年8月9日早上,被告人郭某某窜至黔西县雨朵镇平坝村三组,趁被害人陈某某家无人之机,将陈某某家价值320元的1条狗盗走并装入随身携带的口袋内,被告人郭某某将狗卖给一不认识的人,得款100元。同日,被告人郭某某再次窜至陈某某家,将其价值1080元的10只鸭盗走欲装入口袋时被陈某某发现,被告人遂逃离现场。后陈某某追回被盗鸭子8只。
八、2014年8月9日早上,被告人郭某某窜至黔西县雨朵镇平坝村四组,趁被害人赵某乙家无人之机,将赵某乙家价值527元的5只鸡盗走,后将盗得的鸡卖给雨朵镇蒿枝坝村一不认识的人,得款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甲乙、吉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赵某甲、马某某、陈某某、赵某乙的陈述、证人赵某丙、王某甲等人的证实,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黔西县人民法院(2009)黔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7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郭某某退赔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佳荣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何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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