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甘忠贤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甘忠贤,绰号甘老平,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5)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忠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越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忠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害人郭某甲与李某某来到被告人甘忠贤家中。郭某甲随即在甘忠贤家中乱翻,并要捉甘忠贤家喂的鸡。甘忠贤上前制止未果,二人遂发生争吵。甘忠贤便从墙壁上拿了一把镰刀朝郭某甲腹部砍去,之后逃离现场。案发后,郭某甲一直在甘忠贤家中未接受治疗。2000年10月18日,郭某甲在甘忠贤家中去世。经黔西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甲系被单刃刺器刺穿腹腔、肠管突出体外、肠管坏死导致水电介质平衡失调及中毒性休克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忠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甘忠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供认属实,无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害人郭某甲酒后提着其购买的猪头来到黔西县甘棠乡新田村的被告人甘忠贤家中玩耍。其间,郭某甲将猪头放在甘忠贤家的炉火上烧猪毛,甘忠贤认为郭某甲系麻风病人遂心生不满,上前进行阻止,为此二人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抓打。在抓打过程中,被告人甘忠贤持家中的镰刀将被害人郭某甲的左上腹部杀伤后逃离现场。2000年10月19日凌晨6时许,被害人郭某甲在未得到救治的情况下死于甘忠贤家中,后甘忠贤家属将郭某甲进行了安葬。经黔西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甲系被单刃刺器刺穿腹腔、肠管突出体外、肠管坏死导致水电介质平衡失调及中毒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甘忠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甘忠贤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证人甘某甲、甘某乙、胡某某、郭某乙、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光碟六张、户籍证明、黔西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忠贤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甘忠贤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属对死者进行了安埋,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忠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7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于 娟
审 判 员 余佳荣
人民陪审员 韩菊仙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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