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2:26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正正。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检刑诉(2014)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安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罗正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在家中因琐事与妻子张某甲某发生争吵拉扯,在拉扯过程中,高某某将自己放在床上枕头下的一把杀猪刀拿出,一刀刺到张某甲某的左腹部,张某甲某被高某某杀伤后送经黔西县中医院医治无效,于2001年12月28日死亡,经法医学检验鉴定,张某甲某系左腰腹部锐器伤,降结肠破裂造成严重腹腔感染,导致的感染性休克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高某某无异议,亦无辩护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高某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张某甲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高某某不应对张某甲某的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在其位于黔西县沙井乡青龙村一组(现民丰村十一组)家中因琐事与妻子张某甲某发生争吵抓打,随后被告人高某某持家中存放的杀猪刀向张某甲某的左腹部刺了一刀。张某甲某受伤后,被告人高某某于2001年12月21日将其送往黔西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某甲某系1、左腰部穿通并粪漏;2、左小腿刺裂伤;3、血脱。2001年12月28日,张某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甲某系左腰腹部锐器伤,降结肠破裂造成严重腹腔感染,导致的感染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十二、三年前冬天的一个下午六、七点钟,我在家中与龚某某、孔某乙喝酒,他们走后,因我妻子张某甲某没有做饭给孩子吃,我就与她争吵,我妻子张某甲某乱骂我,我就拿出床上枕头下的杀猪刀杀到她的腰部,抓扯中张某甲某的小腿还被火箱上的钉子划了一条口子。当时只有三个孩子在场,后王某某、刘某某来劝架,刘某某还找来喻小碑发来给我妻子缝针,杀伤我妻子后,我找来我舅子张某甲在家中给张某甲某输了两三天的液,因为家中经济困难,张某甲某不同意进医院治疗。杀伤我妻子的第四、五天,我发觉伤口有浓流出,就将张某甲某送到黔西县中医院治疗,住院的第三天医院为张某甲某做了接肠手术,手术后第三天晚上,我妻子张某甲某就死在医院。当时因为孩子还小,无人照料,我躲着看见张某甲某下葬后就外出打工了。

2、证人罗某某证实:十多年前12月份左右,当时我在贵阳打工,听说张某甲某被高某某酒后杀伤医治无效死亡,我就从贵阳赶回来帮忙,回来时高某某已经跑了。高某某在村里的表现是好的。

3、证人张某甲证实:十多年前我姐张某甲某和其丈夫高某某因家庭矛盾吵架,被高某某用杀猪刀杀伤腰部,我前去帮她医治,我看见张某甲某的伤口已经开始化脓,就叫送去大医院医治,张某甲某不同意去,过了大概两三天张某甲某才去黔西中医院医治,在中医院医治几天后张某甲某就死在医院,高某某就不知去向。希望宽大处理高某某。

4、证人张某甲乙证实:十多年前,我在贵阳打工,记不清是谁通知我说我妹张某甲某被其丈夫小华伦杀伤住院,我回来看望了张某甲某后回了贵阳,过了几天接家里的电话说我妹妹张某甲某死了,赶回家中时小华伦已不知去向。

5、证人周某某证实:2001年12月中旬,听说张某甲某被其丈夫高某某杀伤,找土医生医治后送到中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听到张某甲某死后我就报警了,赶到张某甲某家时高某某已经跑了。张某甲某的身体状况被杀伤前时健康的。

6、证人陈某某证实:十多年前我儿子高某某酒后在其家中将我媳妇张某甲某的左腰部杀伤,后将张某甲某送到黔西县中医院医治无效死亡,他们夫妻关系平时是好的,事发后我将杀伤张某甲某的刀丢了。希望法律从宽处理高某某。

7、证人喻某某证实:十多年前有人到我家请我去给高某某的妻子治病,我看见张某甲某的伤口还在流血,伤口有3、公分长,我进行清洗后缝了两针,在伤口处放了些止血药,还给他家人讲送张某甲某到大医院医治,杀伤的是腰下部。张某甲某死后高某某跑了。

8、证人孔某乙证实:证实高某某在村里表现好,夫妻俩的关系,高某某杀伤张某甲某,张某甲某死后高某某跑了。

9、证人王某某证实:十多年前我听见高某某与其妻张某甲某在家中吵架,就赶去劝,发现张某甲某的身上有血,腿上还有伤,我就叫上刘某某去请一个姓喻的医生来为其治疗。后张某甲某被送到黔西治疗医治无效死了,高某某不知下落。他们夫妻平时关系是好的,没有打过架。

10、证人孔某乙证实:事发当天我和龚小桃子在高某某家喝酒,下午四、五点时我们离开他家,过了一、两个小时,听说高某某将其妻张某甲某杀伤,我们就去高某某家,王某某和刘某某去请喻小碑发来给张某甲某缝针,大概四、五天后我和刘某某陪高某某送张某甲某到黔西县中医院治疗,手术后两三天张某甲某就死在医院,高某某不知去向。

11、黔西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甲某系左腰腹部锐器伤,降结肠破裂造成的严重腹腔感染,导致的感染性休克死亡。并将此鉴定结果告知被告人高某某。

12、黔西县公安局尸体处理情况:证实被害人张某甲某的尸体解剖后处理情况。

1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在贵阳市黔灵公园后门被公安机关抓获。

15、黔西县中医院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张某甲某伤情及住院治疗期间的相关情况。

16、黔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补充材料说明:证实被害人张某甲某左腰腹部锐器伤是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及直接原因,无需对被害人张某甲某作相关伤情鉴定。

17、黔西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张某甲某在黔西县中医院治疗时,医院在治疗和抢救是否存在措施不当医疗行为,无法进行鉴定。

18、户内人口及变动情况登记、户籍证明:证实高某某与张某甲某的关系状况及身份状况。

19、户籍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张某甲某因他杀死亡注销。

20、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近亲属张某甲、张开仙、高龙江、高龙勇、高秘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21、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高某某时进行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某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张某甲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 垚

审判员  张键霖

审判员  余佳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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