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伍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2:30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户籍住址贵州省黔西县仁和乡永兴村常丰2组,现住贵阳市。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乙,生于贵州省黔西县。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丙,生于贵州省黔西县。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赵某甲,系本案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之父。

法定代理人史某某,生于贵州省黔西县,小学文化,户籍住址贵州省黔西县仁和乡竹盈村沙峰3组,现住贵阳市。系本案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之母。

委托代理人赵治绪,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中伍,生于贵州省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2014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2015)南检公诉刑诉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中伍犯放火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要求被告人黄中伍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姜小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兼法定代理人赵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乙、赵某丙的法定代理人史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治绪、被告人黄中伍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中伍系被害人赵某甲的妹夫。2014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黄中伍因怀疑赵某甲夫妻挑拨其与妻子的感情,打算以放火的方式对赵某甲进行报复,遂持事先购买的汽油来到贵阳市南明区二戈寨小冲组赵某甲家中并将汽油倒在地上,接着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致使被害人赵某甲及其女儿赵某乙、儿子赵某丙多处被烧伤,家中财物被烧毁,并危及周围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2014年11月15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南明区凤凰山附近将逃离现场的被告人黄中伍抓获。案发后,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赵某乙因汽油烧伤致全身多处瘢痕形成,其中面部瘢痕面积累计超过面部30%,其损伤达重伤二级;被害人赵某丙因烧伤致面部明显瘢痕形(中心区域达16 C㎡),其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被害人赵某甲因汽油烧伤致全身多处瘢痕形成,其Ⅲ°烧伤面积达5%以上,其损伤达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伤后到贵阳钢厂职工医院分别住院治疗24天。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中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告人黄中伍的供述、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的陈述、证人班某某、赵某丁、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被烧毁财物照片、被害人被烧伤的照片、法医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黄中伍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中伍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重伤二级,被害人赵某甲轻伤一级、被害人赵某甲家中财物毁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中伍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因被告人黄中伍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但对赔偿数额应据实计算。医疗费可根据相关票据据实计算;对其要求的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物品烧毁损失费等,本院根据其伤情和治疗情况以及物品烧毁的损失情况,酌情予以考虑。其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中伍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黄中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88,973元(其中医疗费69,814元、护理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2,799元、交通费500元、物品烧毁损失费9,8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人黄中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45,013.37元(其中医疗费39,013.37元、护理费3,6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被告人黄中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56,754.89元(其中医疗费50,754.89元、护理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 叶

审判员  鲁 迪

审判员  石钰燕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田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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