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昌洪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决书
被告人王昌洪。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增埗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2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增华,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昌洪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昌洪及其辩护人黄增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王昌洪开办淫秽色情网站http://www.x520x.com/,并持续更新维护至2015年7月24日。期间,被告人王昌洪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利用网站推送“酷播”播放器的方式,盈利3459.67元。经鉴定,对该网站视频内容下载128部,并刻录成光盘13个,13个光盘中的115部视频属淫秽视频。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王昌洪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对被告人王昌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王昌洪对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昌洪在贵州省安龙县钱相乡者京村者京组8号自己家中,通过一台普通台式电脑于2014年5月23日注册网站http://www.520224.com/,同年7月3日注册网站http://www.x520x.com/,采取开办的网站发布淫秽视频链接,通过推送“酷播”播放器获利人民币3459.67元。经鉴定,从域名为http://www.x520x.com/的网站下载的128部视频中的115部视频属淫秽视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昌洪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黑色“酷迈”台式电脑主机一台,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破经过,收押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安龙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关于www.x520x.com网站开办人落地情况说明”,安龙县公安局“网站开办时间认证”,安龙县公安局“关于王昌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的相关说明”,支付宝交易明细,安龙县公安局“关于王昌洪传播淫秽物品案的网页点击率情况说明”,网站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安龙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王昌洪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昌洪以牟利为目的,建立网站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昌洪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昌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所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昌洪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115部,属“情节严重”情形,并非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昌洪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酷迈”台式电脑主机一台,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号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敏兴
审 判 员 罗益贵
人民陪审员 冷 萍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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