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2:32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2015年4月1日因涉嫌犯伪造、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绥利,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2015)南检花果刑诉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以及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曾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绥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9时许,被告郭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售楼中心,以人民130元的价格为周某某办理了一张为贷款所用的未婚证明。同年3月26日周某某被告知银行审核未通过,未婚证明系伪造。同月31日11时许,周某某找到被告人与其理论未果后报警,公安机关即将被告人抓获,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查获离婚证4本、高中毕业证1本、居民户口簿1本。婚姻登记记录证明7份、印有“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一式三枚、“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5201030007523”一式三枚、“贵阳市南明区蔡家关社区服务中心”印章一枚、贵定县民政局印章一式三枚、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印章一式三枚、安顺市西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一式三枚、贵州盐业集团贵阳分公司印章一枚、福州市民政局印章一式三枚、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广安市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一式两枚共计23枚。案发后,被告人交待:公安机关所收缴的公文、证件均系其伪造;所收缴的印章、钢印均系其找人伪造。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收缴印有“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贵阳市南明区蔡家关社区服务中心”印文与相应的国家机关提供的印文有本质差异,非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及照片、公筑鉴文字(2015)第27号鉴定文书、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和公司、事业单位印章,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二罪,二罪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且应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成立,但其关于被告人涉案时间短、伪造的印章没有流入社会且只有一枚在使用,社会危害性小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卢宏其

审判员  骆小辉

审判员  石钰燕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陆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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