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俊,捕前系贵州全新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派遣制)。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俊利用在贵州全新圆通物流有限公司任市场营销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收取贵州鸿天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快递款229,641元后,李俊只将其中的93,826元上交公司财务部,剩余 135,815元被李俊据为己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占有的部分资金用于给部门员工发放福利。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9月,被告人李俊在贵州全新圆通物流有限公司担任市场营销部负责人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贵州鸿天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给贵州全新圆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快递款229,641元后,将其中的93,153.7元上交公司财务部,剩余136,487.3元占为己有。
另查明,被告人李俊于2014年12月22日20时许在本市南明区阳光旅社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有被告人李俊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忽某某的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人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报案材料、收据、速递(物流)服务合同、员工信息采集表、劳动合同、员工入职登记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情况说明、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抓获经过、银行打款明细、电话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达136,48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俊所提其占有的资金部分用于给部门员工发放福利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李俊非法占有公司资金,且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利用公司资金向其部门员工乐某某、忽某某等人发放福利,其行为亦构成职务侵占罪。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俊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在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俊退赔贵州全新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人民币136,48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鲁 迪
审判员 石钰燕
审判员 骆小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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