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绍成案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2:34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显群,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荣军,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

以上二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吴雯,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甲,生于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生于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卫萍、王岚,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丙,生于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律,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显群、张荣军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健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穆显群、张荣军及其代理人吴雯,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及其辩护人金卫萍、王岚、徐某丙及其辩护人沈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被告人徐某甲借自己在水城县发箐乡清塘村一组的土地让其侄女徐从仙修建房屋,1997年12月8日徐从仙以1219元将该房屋卖给穆显群与张荣军夫妇,后徐某甲认为自己还有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自己需要修建房屋,就叫穆显群与张荣军夫妇搬离,后多次协商未果。2014年4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邀约徐某乙及徐某丙来到穆显群与张荣军房屋处,徐某乙使用钢钎撬房子,徐某丙进行协助,后徐某甲又叫来铲车将该处房屋推平。经鉴定,被毁坏房屋价值15865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甲、徐某丁、严某甲、胡某某、程某乙、严某乙、黄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受害人穆显群、张荣军的陈述,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卷,穆显群家房屋被推翻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关于水城县发箐乡穆显群家房屋被毁坏一案的调解情况,调解笔录,关于水城县发箐乡穆显群家房屋被毁坏一案的调查报告,证明,申请书,关于穆显群、张荣军等人被毁坏的房屋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情况回复,购房协议书,市府发【2012】19号文件、水府发【2014】46号文件,价格鉴定委托书、说明、补充材料通知书,承办土地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徐某甲系主犯,徐某乙、徐某丙系从犯,可酌情对被告人徐某乙、徐某丙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徐某甲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徐某乙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徐某丙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显群、张荣军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显群、张荣军提起的诉讼请求: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缓刑 。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被告人徐某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缓刑 。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 依法予以没收。

三、由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显群、张荣军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显群、张荣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鄢世萍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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