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游远全滥伐林木罪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2:37
公诉机关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甲,曾用名尤某某,别名游丙全,公民身份号码×××,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2014年11月19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习检公诉刑诉(2015)第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何艳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游某甲购买习水县双龙乡杨坪村丰眉垭组村民陈京春、陈京辉等人自留山上的风折木后,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于2014年7月15日至7月25日擅自将其采伐。经习水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游某甲擅自采伐的风折木达28.7334m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游某甲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游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其砍树是村里出了证明的,请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游某甲不持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游某甲的供述、证人何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穆某某、陈某某、任某某、游某乙、张某某、曹某某证言、习水县林业局《习水县双龙乡受灾木清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情况》、双龙乡杨坪村委会《证明》、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游某甲认罪态度好,自愿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游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历 刚 

代理审判员  帅 言   

人民陪审员  刘 世 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佳兴(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