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小朴、夏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2:38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小朴,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被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被解除监视居住。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小朴、夏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小朴、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欧小朴在盘县鸡场坪乡大屯村贩卖1 100元的毒品嫌疑物给被告人夏某,被告人夏某将从被告人欧小朴处购买的毒品嫌疑物贩卖给瞿某某后,被盘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嫌疑物0.24克及作案通讯工具“OBEE”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2、被告人夏某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检举其贩卖毒品的上线被告人欧小朴,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欧小朴。2015年6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夏某联系被告人欧小朴购买毒品,并约好在盘县鸡场坪乡大屯村进行交易,19时许,被告人欧小朴携带毒品到达交易地点时被盘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毒品嫌疑物0.66克及作案通讯工具“M16”牌白面粉底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3、2015年7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欧小朴在盘县鸡场坪乡响水(小地名)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盘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毒品嫌疑物1.3克及作案通讯工具“COMIO”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小朴、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瞿某某、卢某某、袁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小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先后三次予以贩卖,属情节严重,且查获毒品海洛因2.2克;被告人夏某将从被告人欧小朴处购买的毒品贩卖给他人后被抓获,且缴获毒品海洛因0.24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欧小朴,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小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涉案毒品海洛因2.2克及作案通讯工具“OBEE”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M16”牌白面粉底直板手机一部、“COMIO”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四、对被告人欧小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 100元,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司春艳

人民陪审员  王广普

人民陪审员  唐玲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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