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平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邓平。2009年8月30日因吸毒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2月4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7月3日因吸毒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25日因吸毒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6月10日因吸毒被都匀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1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以匀检公诉刑诉(2014)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平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邓平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平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3时许,被告人邓平窜至都匀一中校园内伺机寻求盗窃目标,后在某班教室内盗得被害人柯某某现金1000元。
2014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邓平窜至都匀一中校园内伺机寻求盗窃目标,后在某班教室内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白色富士迷你25型照相机,后将该照相机销赃。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照相机价值人民币128元。
2014年5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邓平窜至都匀市文明路一家饭店内,将饭店柜台上正在充电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销赃。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47元。
另查明,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邓平因吸毒被都匀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邓平在都匀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交待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破案经过,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图片,被害人柯某某、刘某某、文某某陈述,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邓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平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在期间主动交待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平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邓平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邓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红颖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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