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某某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慕某某,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某某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天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慕某某担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金佳矿洗煤厂矸石司机一职,负责在运输皮带机尾放矸石。2015年6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慕某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放任他人将洗煤厂的筛网抬到运输皮带上,导致洗煤厂运输皮带被筛网划破1 499米。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划破皮带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26 68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慕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孙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奖惩特别约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丈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验收付款通知书单,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出库单,发票,情况说明,关于破坏的排矸皮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在担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矸石司机职务期间,在负责放矸石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纵容他人将筛网抬到运输皮带上,导致运输皮带被划破,给公司造成626 687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慕某某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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