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宗恒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冷述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2:42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冷宗恒,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2012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辩护人秦国彬,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冷宗其,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2012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冷恩平,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2012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明强,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冷宗永,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2012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冷某某,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2012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冷宗恒、冷宗其、冷恩平、冷宗永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冷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冷宗恒、冷宗其、冷恩平、冷宗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桐梓县天王星松蓥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蓥煤矿)在松坎镇岩椅村进行煤矿开采引发地质灾害,于2011年5月29日委托中化地质矿山总局贵州地质勘查院进行实地勘探和评估。2011年6月,贵州地质勘查院作出了《桐梓县松蓥煤矿风井东翼崩塌—危岩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方案》,分析了地质灾害的成因、危害对象、工程治理,以及建议对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冷宗永、冷恩平等十五户进行搬迁的结论意见。之后,由松坎镇政府组织、协调,2011年9月松蓥煤矿分别与岩椅村白田角组的农户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已按协议进行了补偿兑现及安置。因岩椅村的农户认为赔偿标准过低,冷宗恒、冷宗其、冷恩平、冷宗永、冷某某等人为获得高额补偿,便以组织、参与堵工和索要好处费的方式,扰乱了松蓥煤矿的正常生产秩序,致使松蓥煤矿遭受了严重经济损失。具体事实为: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

2011年5月某日,桐梓县松坎镇岩椅村村民冷宗永等人为了让松蓥煤矿能高额的进行补偿,组织当地村民召开群众会,并推选出了冷宗永、冷恩平等人为群众代表,共谋到松蓥煤矿进行堵矿闹事。之后,冷宗永等人以因地质灾害受损未得到处理为由,强行将松蓥煤矿的唯一通道副矿井口堵掉,不许工人下井生产长达十余小时,致松蓥煤矿的不能正常生产,造成了经济损失。

2011年6月4日晚,冷宗恒、冷某某、冷恩平等人组织四五十名松坎镇岩椅村白田角组村民在岩椅小学召开会议,冷宗恒等人以松蓥煤矿未处理地质灾害为由,让当地的村民到松蓥煤矿堵矿及到政府部门上访。在开会过程中,推选冷某某、冷宗恒、冷恩平等十人为群众代表,具体负责堵矿和上访事宜。冷某某等人在会上提出让村民每户缴纳100元钱用于堵工及上访的开支。冷宗恒、冷某某等人安排冷宗楼负责收钱,冷述尧负责管钱。同时,冷宗恒还要求村民每户必须有一人参与堵矿,不按时参加堵矿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2011年6月5日早上,岩椅村白田组村民四十余人按照冷述恒、冷某某、冷恩平等人的安排到松蓥煤矿副井口进行堵工。冷宗恒等人将参与堵矿的村民分为三班,每班指定一名班长负责,实施轮流堵矿,对堵矿的人员还予以打考勤监督。冷宗恒还要求参与堵矿人员中家有牛羊的,把牛羊拉到矿井处堵矿。后四十名村民到松蓥煤矿的副井口堵工,不准煤矿工人下井作业。由于煤矿被堵工,致松蓥煤矿井下积水严重,导致煤矿巷道大量垮塌,造成了经济损失。松蓥煤矿的工作人员以井下积水具有险情为由请求冷恩平、冷述恒等人允许工人下井排除险情,冷恩平让松蓥煤矿只能派两名工人下井抽水,但不准煤矿生产。冷某某随即将此事向在外地的冷宗恒汇报,冷宗恒得知后,强力反对,但因其在外地未能阻止,松蓥煤矿的工人才得以下井抽水将险情排除。2011年6月29日晚,从山西省回到松坎的冷宗其又组织村民召开会议,在会上冷宗其对村民提出的索赔金额和采取的方式予以反对,煽动农户要进行堵工和上访,才能得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高额赔偿。农户遂决定推选冷宗其为群众代表,但冷宗其提出要回山西省,等其回来后再重选,其要求村民要按照他提出的意见进行堵工闹事。此次堵矿一直持续到2011年7月1日,致松蓥煤矿二十六天不能正常生产,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012年3月6日晚,冷宗恒以松蓥煤矿未处理地质灾害为由召集冷述松、冷述才、冷述孟、冷述洪、冷述其等十余名村民在冷述开家开会,冷宗恒煽动村民到煤矿堵矿。2013年3月7日早上,冷述松等十余人按照冷宗恒的安排,到松蓥煤矿副矿井口堵工三个多小时,致煤矿不能正常生产,造成了经济损失。

2012年4月5日,冷宗恒召集冷述松等十余人在冷述开家开会,冷宗恒以松蓥煤矿未对地质处理为由煽动并安排十余名村民到松蓥煤矿堵矿五个多小时,致煤矿不能正常生产,造成经济了损失。

冷宗恒、冷宗其于2012年5月6日晚召集冷述才等十余人在冷述洪家开会让村民第二天到松蓥煤矿堵矿。冷宗恒等人为担心被政府部门处理,特意安排年老的村民堵矿,堵矿时间长达十余小时,致煤矿不能正常生产,造成了经济损失。

2012年7月4日晚,冷宗其、冷宗恒组织二十余人在冷述孟家开会商量到松蓥煤矿堵矿,2012年7月5日,冷述洪等二十余名人按照冷宗其、冷宗恒开会安排到松蓥煤矿副矿井口处堵工三十余小时,致煤矿不能正常生产,造成了经济损失。

2012年7月27日,岩椅村的山体发生垮塌,冷述洪差点被一块石头砸到,冷述恒、冷宗其得知后便唆使冷述洪并组织二十余人前往松蓥煤矿矿井口堵矿。冷述恒、冷宗其则准备前往遵义市人民政府上访。松坎镇镇政府得知情况后,召集冷述恒、冷宗其召开座谈会协商后,冷述恒、冷宗其才通知撤回堵矿的村民,此次堵矿时间五十余小时,给煤矿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12年10月14日,冷宗恒、冷宗其煽动十余人在松蓥煤矿矿井口堵工,不许煤矿工人下井作业。期间,因井下发生渗水等险情,需工人下井处理,松蓥煤矿负责人李昌林安排工人代光钊下井处理,被冷述洪阻拦。因情况紧急,代光钊便将冷述洪推开后强行进入井下。冷宗恒、冷宗其等人闻讯后,便在松蓥煤矿闹事,要求代光钊向冷述洪下跪道歉。后经松蓥煤矿矿长张伟之向冷宗恒、冷宗其多次赔礼道歉,才了结此事。

二、敲诈勒索的事实

松蓥煤矿的负责人张合术、贺光平在处理地质灾害的安置赔付工作中,了解到冷宗永、冷恩平系松坎镇岩椅村棕树坡组村民推选的群众代表,经常组织该组村民堵工闹事,农户能听从二人的安排和决定。为了顺利完成受损农户的安置补偿工作,不再被当地农户堵工闹事顺利的进行生产。张合术、贺光平找到冷宗永,向其提出只要冷宗永、冷恩平不再组织群众堵矿,矿方愿意在正常赔偿标准外再给予二人适当的费用,冷宗永利用松蓥煤矿知道他和冷恩平所具有组织、安排农户堵工的能力且担心会继续被堵工的情况下,向煤矿索要80万元(他和冷恩平各40万元)的好处费。因索要金额过高,松蓥煤矿未答应其要求。之后,冷宗永将矿方请求他和冷恩平不再组织农户堵矿为前提的情况下要给好处费及索要金额的过程告知了冷恩平。冷恩平随即也产生了索要好处费的念头,便向冷宗永提出可以降低金额,二人商量后向松蓥煤矿索要20万元,并表示不再组织农户堵工和上访,也保证农户不再去堵工,但因要价过高,松蓥煤矿未同意。2011年7月某日,冷宗永、冷恩平为使松蓥煤矿答应其要求,便组织认为赔付标准过低村民堵矿的方式来要挟煤矿,二人向堵工村民表示由他们来决定堵工何时解散。后十几个村民按照安排到松蓥煤矿的矿井口进行堵工。在此情况下,松蓥煤矿负责人联系了冷宗永、冷恩平到煤矿办公室又对好处费的数额进行协商,并于2011年7月松蓥煤矿负责人贺光平、张合术到冷宗永家支付给冷宗永、冷恩平各1万元。后因冷宗永、冷恩平仍未按地质灾害的补偿协议进行搬迁和安置,也致使农户跟着二人不搬迁安置,松蓥煤矿因担心发生次生灾害事故以及村民又会堵工闹事,便又于2011年7月某日,松蓥煤矿负责人张合术打电话邀约了冷宗永、冷恩平到桐梓县广奥酒店协商,二人向张合术提出以不再组织群众堵矿和上访为条件,每人索要12万元,但因金额过高,松蓥煤矿未能同意。2011年8月某日,为了能顺利解决受损农户的安置工作,煤矿能正常生产,张合术又与冷宗永、冷恩平以给好处费的方式,不再堵工进行协商。最后,松蓥煤矿让冷宗永、冷恩平到松蓥煤矿财务室以“工作经费”的名义各领取5万元。松坎镇岩椅村棕树坡组村民未进行堵工。松蓥煤矿共计支付冷宗永、冷恩平各6万元。

2012年4月的一天,桐梓县松坎镇岩椅村白角树组村民冷宗恒、冷宗其见棕树坡组的冷宗永、冷恩平组织村民到松蓥煤矿堵工的方式威胁煤矿得到了好处费,冷宗恒、冷宗其便到松蓥煤矿找到松蓥煤矿的经理韩云军,向其提出以不再组织白角树组村民堵工为由,每人索要15万的好处费,但韩云军未答应二人。于是冷宗恒、冷宗其便多次组织群众到煤矿进行堵矿。2012年7、8月的一天,因松蓥煤矿被堵工无法正常生产,韩云军便和贺广平一起与冷宗恒、冷宗其商谈,请求二人降低好处费的金额。冷宗恒、冷宗其便提出每人10万元,后仍因提出的数额过高,松蓥煤矿矿方未答应二人提出的好处费的要求。2012年10月23日松蓥煤矿因担心继续被冷宗恒、冷宗其等人组织农户堵工,不能正常生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判另认定:2012年10月23日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在松坎镇岩椅村将冷宗恒、冷宗其抓获;2012年10月29日在桐梓县娄山关镇冷恩平、冷宗永的住所内分别将二人抓获;2012年11月15日在松坎镇岩椅村将上网追逃的冷某某抓获。冷宗恒于2008年3月4日因关掉煤矿的风机,导致矿井无法供氧的违法行为被桐梓县公安局处罚行政拘留十日;于2011年6月10日因与他人发生打架,被桐梓县公安局处罚行政拘留五日。冷恩平于2012年5月1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桐梓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二十日。冷宗恒、冷恩平具有前科劣迹。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冷宗恒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被告人冷宗其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三、被告人冷恩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四、被告人冷宗永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被告人冷述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六、责令被告人冷宗永、冷恩平各退赔违法所得6万元,共计12万元给被害单位桐梓县天王星公司松蓥煤矿。

上诉人冷宗恒的上诉理由: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部分,2011年6月4日晚虽然参加了群众会,但没有组织、煸动群众堵矿,不是本案中群众堵矿的组织、领导者;2、敲诈勒索部分,因松蓥煤矿开采造成地质灾害,所以向煤矿索赔,而不是索要好处费,且系煤矿主动找我们并提出给予土地赔偿费,不存在敲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诉人冷宗恒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部分,地质灾害发生后,松蓥煤矿继续开采不合法,群众阻止煤矿开采的行为是正当的,没有证据证明给松蓥煤矿造成了严重损失,冷宗恒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敲诈勒索部分,松蓥煤矿管理人员为达到违法生产等目的,主动提出给予冷宗恒好处费,属于犯意引诱,冷宗恒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诉人冷宗其的上诉理由: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部分,松蓥煤矿开采造成地质灾害,由于松蓥煤矿赔偿不及时、不到位,当地政府不作为,才导致群众堵矿自救,我仅在群众会上讲了一些煸动性的语言,不属于组织、领导者;2、敲诈勒索部分,松蓥煤矿主动提出给予好处费,当地政府工作人员也参与斡旋,我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强行索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3、我认罪态度好,没有占有好处费,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冷恩平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部分,松蓥煤矿开采造成地质灾害,群众堵矿属于紧急避险,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选为群众代表,2011年6月4日晚仅参与群众会,不属于组织、领导者,且此后我还帮助煤矿协调矛盾,帮助煤矿减少损失,我的情节显著轻微,应当减轻或免予处罚;2、敲诈勒索部分,松蓥煤矿主动提出给予我和冷宗永误工费和一定的酬劳,要我们帮助做群众工作,让赔偿达成协议,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诉人冷宗永的上诉理由: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部分,松蓥煤矿开采造成地质灾害后,仅作为群众代表出面与煤矿协商解决,并没有领导、组织、煽动群众去堵矿;2、敲诈勒索部分,我并没有主动向煤矿索要好处费,煤矿给予的六万元,属于我为煤矿工作应得的报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上诉人冷宗恒、冷宗其、冷恩平、冷宗永及原审被告人冷某某积极参与组织群众以堵矿等方式,阻止松蓥煤矿生产”及“在此过程中,冷宗永、冷恩平以组织群众堵矿和上访为由向松蓥煤矿索要12万元,冷宗恒、冷宗其以组织群众堵矿为由向松蓥煤矿索要20万元”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冷宗恒、冷宗其、冷恩平、冷宗永、冷某某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问题,经查:第一,冷宗恒、冷宗其、冷恩平、冷宗永、冷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原判认定的上述“积极参与组织群众堵矿,阻止松蓥煤矿生产”的事实供认不讳,松蓥煤矿工作人员李昌林、谌军宏等多人,参与堵矿的冷述孟、冷宗楼、冷述洪等大量群众及参与处理堵矿的政府工作人员娄永生、周开强、曾学强等均证实冷宗恒、冷宗其、冷恩平、冷宗永、冷某某积极参与组织群众堵矿,前述证言与冷宗恒等五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没有证据证明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因此,均可作为定案依据;第二,自2011年5月松蓥煤矿发生地质灾害以来,松坎镇人民政府即着手处理地灾事宜,松蓥煤矿当月即委托中化地质矿山总局贵州地质勘查院开展地质详细调查,提出应急防治方案,并委托贵州海天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拟搬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桐梓县人民政府还专门成立了松蓥煤矿地质灾害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就地质灾害的治理、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出台了相关政策,冷宗恒在侦查阶段供认,“煤矿周围发生地质灾害,是很常见的事情,如果没有人带头,政府和煤矿就能够顺利地解决这些赔偿问题,一旦有人带头出来闹,那么赔偿或多或少都会高,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所以我就组织群众去堵矿”,该供述与冷宗其、冷恩平、冷宗永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参与堵矿群众冷宗楼、冷述洪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堵矿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补偿,故冷宗恒、冷宗其、冷恩平、冷宗永、冷某某主观上不具有“紧急避险的意图”,堵矿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第三,松蓥煤矿不属于建设工程,其采煤手续齐全,且桐梓县政府、松坎镇政府针对松蓥煤矿地质灾害采取了避让、搬迁等措施,故“认为松蓥煤矿违法开采”于法于理均不合;第四,根据松蓥煤矿的报案材料、松蓥煤矿工作人员李昌林等人的证言及多次堵矿的客观事实,足以认定“群众多次堵矿的行为给松蓥煤矿造成了严重损失”。综上四点,本院对上诉人冷宗恒、冷宗其、冷恩平、冷宗永及其辩护人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部分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冷宗恒、冷宗其、冷恩平、冷宗永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经查,冷宗恒、冷宗其、冷恩平、冷宗永在侦查阶段针对敲诈勒索松蓥煤矿的事实均有多次供述,并书写了悔过书,其供述与松蓥煤矿工作人员李昌林、张维之、张合术、贺广平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四人敲诈勒索松蓥煤矿的事实,本院对上诉人冷宗恒、冷宗其、冷恩平、冷宗永及其辩护人关于敲诈勒索部分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冷宗恒、冷宗其、冷恩平、冷宗永及原审被告人冷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松蓥煤矿多次停产,造成严重损失,其五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上诉人冷宗恒、冷宗其、冷恩平、冷宗永以组织群众堵矿为由,向松蓥煤矿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四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对五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处刑。原判综合冷宗恒、冷宗其、冷恩平、冷宗永、冷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冷宗恒、冷宗其敲诈勒索未遂等情况,对五人处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上诉人冷宗其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聂 林

审 判 员  李宗洪

代理审判员  李永华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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