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赵强聚众斗殴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某,公民身份号码×××,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习检公诉刑诉(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艳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3日晚,袁志强过生日邀请王双武(已诉)、王双文(已诉)、李利(已诉)等人到习水县东皇镇城关镇音乐天地KTV唱歌喝酒。当日22时左右,王双武等人从歌厅出来走到西城区体育馆斜对面人行道时,与郭浩等人发生口角,被朋友劝开。之后,王双武随即打电话给王双文、涂静等人前来帮忙。随后,王双武等人便往希望城方向追郭浩,在追赶途中,王双武、肖发庭到女王酒吧楼下取扫把上的木棍拿在手中,继续往杉王大道方向追去,追至杉王大道仁安天地公交车站台前的人行道处见钟锋锋和陈宇,对陈宇、钟锋锋进行殴打。此时,接到电话的罗森建、李利也乘车赶到现场,这时,袁涛(已诉)、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从旁经过,钟锋锋妹妹钟婷婷哭着求袁涛等人帮忙制止,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上前质问王双武等人,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相约各自约人前来打架。随即袁涛联系彭建(待查)过来帮忙。被告人赵某某和王双武等人尾随李利等人至仁安天地路牌上面人行道处后,王双武等人与袁涛等人继续发生争执。此时,袁涛邀约的彭建、余显涛(待查)、陈义(待查)三人持木棍到达现场,被告人赵某某一方人员遂与王双武、李利等人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李利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赵某某腹部刺伤,将袁涛臀部刺伤。经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头部所受伤属轻微伤,小肠破裂穿孔属重伤二级;袁涛所受伤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赵某某认为是对方先动手,自己只是还手,属于防卫,不应当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晚,袁志强过生日邀请王双武(已诉)、王双文(已诉)、李利(已诉)、涂静(待查)等人到习水县东皇镇城关镇音乐天地KTV唱歌喝酒庆祝。当日22时左右,王双武等人从歌厅出来前往菁山公园游玩,途经西城区体育馆斜对面人行道时,遇见郭浩、钟锋锋、陈宇等人从钻石钱柜喝酒出来,因郭浩认为此前被王双武的朋友踩了一脚,当时王双武在场,便对其心生不满,辱骂王双武,后双方被朋友劝开。王双武不满被辱骂,随即打电话给王双文、涂静、李利等人前来帮忙。随后,王双武等人便朝杉王大道方向追赶郭浩,途经女王酒吧楼下时王双武、肖发庭随手拿取路边扫把上的木棍后继续追去,追至杉王大道仁安天地的人行道处看见钟锋锋和陈宇以及为钟锋锋送钱的钟婷婷,便对陈宇、钟锋锋进行殴打。这时,袁涛(已诉)、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从旁经过,应钟婷婷的请求上前帮忙制止,因此与王双武等人发生口角,袁涛不满被殴打遂邀约彭建(待查)前来帮忙,随即彭建与余显涛(待查)、陈义(待查)三人持木棍到达现场,双方在成悦公馆人行道上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李利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赵某某腹部刺伤,将袁涛臀部刺伤。经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头部所受伤属轻微伤,小肠破裂穿孔属重伤二级;袁涛所受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系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形成证据锁链,客观地证明了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袁涛等人在被王双武等人殴打后,邀约他人斗殴,被告人赵某某积极参与殴打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赵某某辩称的自己只是防卫,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庭审查明以及在卷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历刚
代理审判员 帅 言
人民陪审员 胡清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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