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038号令狐大树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判决书
被告人令狐某某,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习检公诉刑诉(2015)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令狐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令狐某某到习水县桃林乡天隆村前兴组其亲家焦开华家帮忙做农活时发现该地公路边有一株被损坏树木,在得知该树系焦开礼所有后,被告人令狐某某与焦开礼商议,将该树砍伐做门条。焦开礼同意后,被告人令狐某某将该树砍伐并运回桐梓县自己家中,并支付200元人民币给焦开礼。经习水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令狐某某所砍伐的树木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认定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建议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被告人令狐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令狐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令狐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令狐某某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令狐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历刚
人民陪审员 夏同艳
人民陪审员 陆安树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彬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