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波、王浪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2:49
抗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小波,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1年10月2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光权,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贤芳,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浪,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2011年10月25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非法储存枪支、寻衅滋事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浪,又名赵波,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1年5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超,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1年5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浪,又名李啟才,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1年8月2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仕宝,又名汪仕刚,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 。2011年5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堂龙,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1年5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2011年12月1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蛟,曾用名陈彬,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1年5月1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取保候审。又于2012年3月1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钦德,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文静,又名代文锐,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2年3月1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辩护人包德飞,贵州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克昌,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2012年1月1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1年9月1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1年5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 2012年1月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又名黄某乙,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1年5月2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宦某甲,又名宦某乙,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个体职业。2012年1月1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1年12月2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被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黄某丙,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2年3月2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由仁怀市公安局在服刑地点押回重审。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蔡某甲,又名蔡某乙,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1年12月2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叶某甲,又名叶某乙,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2年3月1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肖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2012年3月1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李某乙,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2012年3月1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又名张某丙,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1年9月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储存枪支、包庇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石某某,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1年12月2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张某丁,又名张某戊,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2年2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熊某甲,又名熊某乙,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2011年8月2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小波、王浪、赵浪、郭超、李浪、李某甲、张某甲、赵某某、汪仕宝、黄某甲、宦某甲、杨某某、熊堂龙、黄某丙、蔡某甲、陈蛟、代文静、叶某甲、张克昌、肖某某、李某乙、张某乙、石某某、张某丁、熊某甲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窝藏、包庇罪一案,于 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唐小波、王浪、赵浪、郭超、李浪、汪仕宝、熊堂龙、陈蛟、代文静、张克昌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审查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仁怀市人民法院(2012)仁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仁怀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兴龙

代理审判员  付甫金

代理审判员  吴世亮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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