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乾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2:58
罪犯李乾,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三监区服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2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乾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日考核记录、月汇总记分表、月表扬通知、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兴 林 

审判员  廖 黎 明 

审判员  张 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成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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